新华网天津频道,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实施意见》中了解到,天津市将结合推进定点医疗机构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执业医师信誉档案,实行医保诚信医生管理。 劳动保障局和卫生局在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的基础上,核准允许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师的资格和名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取得资格的职业医师实行备案制度并建立信誉档案。
定点医疗机构新聘用的执业医师经劳动保障局和卫生局核准后可以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相应核增名额。确定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因不诚信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空缺的名额一年内不得递补。
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医师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规限额为核定医师总数的5%(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按1人计算)。违规性质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名额内的执业医师实行违规积分淘汰制度,一年内违规积分达到设定分值时,即为不诚信医生并取消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医生一年内停止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执业医师的守信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信誉档案,严重违规或一般性违规2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跟踪监察。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不核实患者身份;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不按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不按病情使用贵重药品。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诚信医院等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制定诚信医生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取得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资格医师的考核管理。(完)
稿源:天津日报